浙江交科: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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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
设立的,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
核的专门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
中任命,并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 1 —
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
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
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
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
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
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独立董事因提出辞
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
新的委员人选。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2 —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建议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除上述内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
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
东合法权益。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提案和建议应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在理由充分合理的
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
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
                         — 3 —
召开,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可要
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在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符合本条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
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
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会议,公司非委员董
事可以受邀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
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
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
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会议通
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4 —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
送达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
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准备,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五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十九条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
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
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
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
                      — 5 —
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
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提名委员会会
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会议记录等相关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委员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决
议情况有保密义务,在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
 — 6 —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执行。公司此前制定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
规则》同时废止。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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