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
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
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票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
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本条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
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
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同时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
成增持计划,且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深交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
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