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
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第 1 页 共 5 页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或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第 2 页 共 5 页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
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
送达会议文件。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事先做好沟
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十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第 3 页 共 5 页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资格证书、培训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主动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
第 4 页 共 5 页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