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16: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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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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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
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
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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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持有和变动本公司股份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若存在增持股份的情况,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三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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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的禁止情况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
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
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及时披露,核实相关人员违
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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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深
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
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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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
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赔偿等形式的处
分。
  对于上述人员的近亲属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
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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