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你: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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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印章。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视需要征
求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两日内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若修改或者补充后仍不充分的,董事长有权决定不召集董事会。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的副董事长的,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
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
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意见(如有)、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
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
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
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
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
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
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
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者
信息。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
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
法等。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
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
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的表
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
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注释:公司董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
规定其他召开、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
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以及
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
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
知其他董事。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
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董事长应当定期
向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长、
总经理等行使。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公
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第二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
所要求提供。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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