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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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前;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至少在买入前 2 个交易日或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前款要求将买卖计划提
交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
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
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
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
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
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规定要求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结算公司以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该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同时,对该人员所持
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
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比例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遵守。在公司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实施
完毕公告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结算公司按本
制度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算公司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结算公司自
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职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
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
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
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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