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博特: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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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下称“战略决策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公司章
程和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议案建议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立项。
     第十条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第十一条 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并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召开前三天以
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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