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博特: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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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 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
未届满;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
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
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但涉及公
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
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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