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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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76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
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核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者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联化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www.cninfo.com.cn)公告了《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
联系方式等事项。
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15:00在公司举行,会议由董事长王萍女士主持。本次
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联化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06名,代表股份297,945,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1097%。其中,中小股东404名,代表股份62,574,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953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911,333,117股,扣除公司
因回购持有的股份11,459,900股,享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99,873,217股)。
明,其中股东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其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
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同意票297,659,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0%;反
对票228,800股;弃权票57,20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62,288,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297,266,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2%;反
对票587,400股;弃权票91,40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61,895,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9152%;反对票587,400股;弃权票91,400股。
议案三:《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票297,049,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4%;反
对票776,200股;弃权票119,30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61,678,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5689%;反对票776,200股;弃权票119,300股。
议案四:《关于公司为临海联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票61,645,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55%;反
对票770,000股;弃权票158,90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61,645,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5155%;反对票770,000股;弃权票158,900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牟金香、陈飞彪放弃了表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未
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
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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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郭 斌
王名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