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
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或者“公告”,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
规定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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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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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
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
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
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
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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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
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
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
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应当在盈利预测更
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
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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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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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交易”的披露要求如下: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二)除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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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额超过 1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中国证
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日常交易”的披露要求如下:
(一)本条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承接项
目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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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合同金额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本条第(二)
项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
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项目中
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
险。
(五)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方、
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
、
风险提示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如下:
(一)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二)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易;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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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六)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披
露:
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担保;
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外;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
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
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
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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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
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
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
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
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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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
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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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十一条 在满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前提下,为提升
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以及结合公司自身基本面情况,公司对自愿性信息行为进行规
范。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审慎评估是否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相关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
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和环保信息;
(二)公司签署未达到《第八号 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规定的披露标
准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标准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将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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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告形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超过 1 亿元(含);
润的 5%以上。
(三)除证监会行业之外公司适用的其他行业分类的相关经营数据或资料;
(四)讨论和分析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以及公司可能面对的
风险;
(五)签订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战略框架协议未达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披露
标准,公司可视对公司业务发展的影响选择自愿披露,并审慎判断合作事项的相关进
展或重大变化,并根据一致性原则,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
签订后续协议、协议变更、协议中止、协议终止、协议履行出现重大障碍、协议履行
完毕等。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严格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或在定期报告相应
章节履行信息披露要求。临时报告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相应事项存在公告格式指引的,应当参考相关公告
格式指引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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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
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
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
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交所审核(如需),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
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
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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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
何函件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监管部门发出的(一)
项所列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
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通报,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由战略资产部草拟报告,董事会
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与上交所保
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上交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
事会秘书应主动与上交所沟通;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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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应当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应当对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六)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
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董
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证券事务代
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为:
(一)公司战略资产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
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公告的编制组织、初审。
(二)战略资产部负责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并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上交所保持日常联系,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负责向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宣
传及解释规则。
(三)战略资产部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等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公司报送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资料和文件。
(四)公司战略资产部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岗位,负责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记录的保管,
相应资料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
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
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二)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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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就该
事件形成的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悉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保守相关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
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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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节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相关重大信息的范围和通报流程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或者持有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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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七节事项的
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
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当确保应予披
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战略资产部或者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和资料,战略资产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一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战略资产部负责提供。
第八章 信息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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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尚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明确保密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
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建立《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具体管理进行规定。
第九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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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建立《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予以明确。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
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并
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监管、评价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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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
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信息发布及沟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交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
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战略资产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战略资产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条 信息沟通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准备和提供有关信息
披露文件、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反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为投资者/分析师创造实地调研及了解公司的机会。公司就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
个别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
(三)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
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在访问时,对股价敏感话题谨慎回答。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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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约见安排。董
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回复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七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
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七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战略资产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六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
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查阅涉及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战略资产部
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建立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并履
行相关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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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月度、季度、年度
会计报表报送到公司财务部;
(二)重大事件报告:控股子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
公司战略资产部报告相关信息。
第八十条 战略资产部向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
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接到战略资产部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
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
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其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报
告义务,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战略资产部。
第八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下述情况,依据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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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
(三)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
(四)其他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八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或者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或者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
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净资产”,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
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本制度所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第八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
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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