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1 证券简称:奕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3
转债代码:118025 转债简称:奕瑞转债
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增值权首次授予日:2025 年 10 月 27 日
? 股票增值权首次授予数量:41.00 万份,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 21,141.1684
万股的 0.19%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增值权
《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股票增值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为授予日,以 115.67 元/股的行
权价格向 1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1.00 万份股票增值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
下:
一、股票增值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增值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核实<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10 月 22 日,公
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86)。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5 年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的规定,确定的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并对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
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
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需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并同意以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
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
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
增值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
值权。
(四)股票增值权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股票增值权全部行权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之日起 17 个月后,预留授
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按
约定比例分次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
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
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在每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17 个月后的
第一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增值权授予日 50%
起 2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29 个月后的
第二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增值权授予日 50%
起 4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获授的股票 占本次激励计划
占授予时公司
姓名 职务 国籍 增值权数量 拟授出权益数量
股本总额比例
(万份) 的比例
董事长、总经
Tieer Gu 理、核心技术 美国 20.00 45.45% 0.09%
人员
董笑瑜 副总经理 中国 5.00 11.36% 0.02%
Richard
董事 美国 3.00 6.82% 0.01%
Aufrichtig
赵东 副总经理 中国 3.00 6.82% 0.01%
黄翌敏 副总经理 中国 2.00 4.55% 0.01%
方志强 副总经理 中国 2.00 4.55% 0.01%
蒋燕 财务总监 中国 2.00 4.55% 0.01%
张国华 副总经理 中国 1.00 2.27% 0.005%
核心骨干(合计 3 人) 3.00 6.82% 0.01%
预留部分 3.00 6.82% 0.01%
合计 44.00 100.00% 0.21%
注: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行权价格为 115.67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1.00 万份股票增值权。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
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行权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并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公司将在
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确定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银行存款”科目。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
增值权费用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较小。若考虑本次激励
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及首
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