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
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山外山血液
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股东会、
公司网站、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一对一沟通、邮寄
资料、解答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
持;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
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客观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保障所
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
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
相关信息,并指派或授权专人负责查看e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咨询、投诉
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
和答复。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提供便利。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拟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
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
责人可以出席会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
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
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会登记日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审计委员会
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完善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
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
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九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关注
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转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他上市公司
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三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出席说明会,会议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召开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可以创建投资者
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
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
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
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