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证券代码:301191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激励对象
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由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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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3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由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预留权益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39.53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934.20 万股的 2.01%。其中,首次授予 119.53 万份,占本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额的 85.67%,占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
公司尚无在实施中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99.86 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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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十、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等待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之日起
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
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十一、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期行权,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每期行权比例分别为
核目标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业绩考核目标
自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 以 2025 年为基数,2026 年营
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 40%
行权期 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 以 2025 年为基数,2027 年营
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42 个月内的 30%
行权期 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 以 2025 年为基数,2028 年营
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54 个月内的 30%
行权期 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十二、激励对象资金来源为其合法的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全体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五、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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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六、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十七、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基于对未来经营
环境的预期及本激励计划所起到的激励效果而进行的合理估计,不构成公司对投
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十八、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发生修订或变更,则相应条款执行时应遵循最新颁布的政策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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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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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菲菱科思、本公司、
指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指
激励计划 计划(草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股票期权、期权 指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权 指 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
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
行权价格 指
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
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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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增强公司对核心团队的凝聚力,共享公司发展成果,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激发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工作热情,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发展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
激励与贡献挂钩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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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
的名单;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
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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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30 人,包括: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
核期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由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预留权益失效。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
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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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
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三)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
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
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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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39.53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6,934.20 万股的 2.01%。其中,首次授予 119.53 万份,占本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授予总额的 85.67%,占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72%;
预留授予 2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额的 14.33%,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
公司尚无在实施中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拟进行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股票期权 占拟授予股票期权 占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
李玉 5.00 3.58% 0.07%
董事会秘书
庞业军 副总经理 5.00 3.58% 0.07%
王乾 副总经理 5.00 3.58% 0.07%
闫凤露 财务总监 5.00 3.58% 0.07%
主要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426 人)
预留 20.00 14.33% 0.29%
合计 139.53 100.00%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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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
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
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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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
票期权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明确。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
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
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等待
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
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
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
的规定):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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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
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期间
将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40%
自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30%
自授予之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3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一致。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
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股票期
权,由公司办理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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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
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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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99.86 元,即满足行
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99.86 元的价
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9.86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7.0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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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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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100 分 80 分 60 分 0分
以 2025 年为基数, 2026
第一个 28%≤ 21%≤
年 营 业 总 收 入 增 长率 A≥35% A<21%
行权期 A<35% A<28%
不低于 35%(A)
以 2025 年为基数, 2027
第二个 48%≤ 36%≤
年 营 业 总 收 入 增 长率 A≥60% A<36%
行权期 A<60% A<48%
不低于 60%(A)
以 2025 年为基数, 2028
第三个 72%≤ 54%≤
年 营 业 总 收 入 增 长率 A≥90% A<54%
行权期 A<90% A<72%
不低于 90%(A)
注 1:上述“营业总收入”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数据为准;
注 2: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
诺
公司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的得分为(X),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得分(X)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如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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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绩考核得分(X)区间 X=0 分 X=60 分 X=80 分 X=100 分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 0 60% 80% 100%
若股票期权对应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为 0 分,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行
权的股票其全额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若因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董
事会有权调整业绩考核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
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M)×个人层面行权比例(P)
,具体如下:
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可行权比例
P=合格 100%
年度绩效等级(P)
P=不合格 0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并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两个层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总收入增长率。营业总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
况和市场竞争能力,反映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营业总收入持续
增长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前提条件。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综合考虑了宏观经
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
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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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有派息或增发新股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
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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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有增发新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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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行权人
数变动、行权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
照授予日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
积金。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予日采用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二)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股
票期权各期的行权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
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
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五)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
取如下:
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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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
年、最近 3 年每股股息平均值除以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收盘价)
二、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预测算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 28 日,则 2025 年-2029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单位:万元
授予股票期
股份支付
权的数量(万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费用
份)
注: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
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
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
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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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
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事宜。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发
表专业意见。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
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
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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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
确定并审议批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
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
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登记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行权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对应可行权的部分,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
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票期权行权的
相关情况。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
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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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议通过。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
等原因导致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除外)。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决定。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
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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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完成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工作、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
公司商业秘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
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作废失效或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但如因前述机
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等。
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缴
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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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
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
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其已获授但行权条件尚未成就的股票期权由
公司注销。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事项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
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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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
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不对激励对象承担任何赔偿责
任: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
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
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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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
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行政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
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
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劳务)关系的,激励对
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由公司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
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动(劳务)关系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进行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
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的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
权条件。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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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行权的股票不做处理,其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
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
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授予协
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
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
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
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双
方仍应按照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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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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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