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集微
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
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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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报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任职协议签署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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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
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可委
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20 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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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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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
制。
第十九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
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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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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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
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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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
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
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
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
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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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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