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际得: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19: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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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
         (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
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
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或者“公告”,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
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
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行。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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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文件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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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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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
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
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
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
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
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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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
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
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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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及编制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
要原因等。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
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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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5.1.5 条规定的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
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
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
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
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应当在盈利预测更
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
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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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
大差异。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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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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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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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审批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十三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
告义务,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
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
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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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如需),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
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
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
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
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知
情人员名单告知证券部,同时应告知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到证券部进行登
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果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由
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证券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核批准(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提供。
第四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
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
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
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监管部门发出的前述
第(一)项所列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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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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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就该
事件形成的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
务。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悉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保守相关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
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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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
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或者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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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七节事项
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
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
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
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部和董事会秘
书,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
密的义务,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
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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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
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而未报告,造成公司因
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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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
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实施。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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