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
司”或“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预
算的规划、协调及监管作用,保证公司战略和发展计划的有效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在董事会辖下设立预算委员会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为董事会辖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主要负责指导本公司年度经营工作计划与目标、年度预算
计划的制订,并监督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委员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三年,任期起止时间应与当届董
事任期的起止时间一致。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如有委员于任期内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财
务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提供本公
司有关年度预算计划、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制订的有关资料,筹
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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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并确定制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年度预算
计划的总原则;
(二)根据公司董事会下达的经营战略和规划,指导公司年度
经营计划与目标的制订;
(三)审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年度
预算计划;
(四)监督检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年度预算计划的
执行完成情况;
(五)董事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年度预算计划或
方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九条 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向委员会提供本公司有关年度
经营计划与目标、年度预算计划制订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完成情况,并分析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重大差异及原因;
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讨论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
年度预算计划及其它相关事项;
(三)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并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并于会议召开
日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而有关会议资料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分
发予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另一名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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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不受前述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应由出
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填写表
决票、通讯表决或者书面表决。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
书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并
就有关事宜向有关列席人员提出咨询。如审议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可要求相关的当事人回避。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有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本实
施细则的规定。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本公司董事会,并根据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纪要或决议递
交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
录)应交由本公司至少保存十年,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
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
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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