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科技: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17: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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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
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管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
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管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相关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委托公司证券部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管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证券部为董事、高管身份及股份数据
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
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的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五)本
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4又买
入。如违反上述规定,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负责收回相关
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当日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当日起算6个月内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管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
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管
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
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
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5
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并由证券部负责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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