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龙股份: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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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
度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并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及考量因素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文件编号:ICE-W-01-006       第 1页   共 4页         文件版本:2025-10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
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
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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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相关
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制度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
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
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
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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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降薪、没收违法违规所得、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
全部经济损失。
   (三)刑事责任: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
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
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
事会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
   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会负责解释及修改,对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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