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蓝生物: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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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的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工作,及时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送达公司,以便公司进行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报送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备案和报送工作。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
情人有义务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也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并按有关法
规要求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七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应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常波动,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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