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名家: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1:01: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深圳市名
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
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四)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
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
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第八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涉及的股东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度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
受让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协议
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前款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
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
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
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
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
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
前,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
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采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股份的,视为减持股份,转让方、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方式适用本制度相关
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
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
共同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大股东因减持股份或者被动稀释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
份的,自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仍应当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大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
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
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
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
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 5%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
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照 100%自动锁定。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
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
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四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
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
划。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前款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四十六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增持计划的实
施情况。
  第四十九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名家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