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
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
的承诺。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未满三个月的;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
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
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
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
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
当明确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如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
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
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
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
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
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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