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华源: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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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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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
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ESG(环境、社会及治理)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
任》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
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
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
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
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
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
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下属公司和机构(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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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 ESG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积极履行
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高度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
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
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
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
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
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
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
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
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
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
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
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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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
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
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
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ESG职责相关日常工作的机构;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单位是ESG工作的执行单
位。
     第十四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责任为:
     (一)董事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ESG管理制度,审定
公司的ESG报告;
     (二)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实
质性议题,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
公司整体规划,落实ESG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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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根据ESG报告要求收集、整理ESG相关资料并定期提交至
董事会办公室;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
建议,分析实质性议题,执行ESG报告的信息汇总、编制和披
露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
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
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委员会
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
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
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
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
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
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
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
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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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
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
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
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
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
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
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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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
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
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
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
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
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
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
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
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
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
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
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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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
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
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董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
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
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
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
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
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
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
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
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
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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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等非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
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
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四十条 公司应为供应商和客户建立畅通的意见和投诉
通道,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
工作方式和服务举措。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一条 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
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下属单位,应依照国家环保部
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
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下属单位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下属单位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
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盛华源
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
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公司应当根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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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
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
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
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
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四十九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ESG报告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披露的,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
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
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
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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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
订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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