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杯 电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全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
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和一定的胜任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交所要求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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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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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设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按照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
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交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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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或者被解聘后三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按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等
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
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内部制度规定对董事会秘书进行离任审查。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
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予他人行使时,必
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
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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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