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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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当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短线交易等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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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
或者电话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
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报告。
  第七条 公司因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
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前款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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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
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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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
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时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离职后的半年内和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届满后的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同时还要遵守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每年所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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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离职的,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股份变动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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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
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触犯相
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者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给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监管规定重新考虑其是否仍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资格;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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