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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
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
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截至 2025 年 10 月 2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会议,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2 项议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
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包括 9 项子议案,分别为《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
名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并更名的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75 名(代表 75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42,908,4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403%。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6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325,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不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持股 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 9:15-15:00 中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现场表决参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
有效投票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
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包括 9 项子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议案 2.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
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2.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
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2.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2.4《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2.5《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2.6《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2.7《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并更名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审议通过。
议案 2.8《关于修订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2.9《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
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