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5-068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
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发表了明确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
意见书。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以内部张贴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公告。截至公示期
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或意见。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同时,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认为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
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实施完成 2023
年度权益分派事宜,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二类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需调整为 7.81 元/股;鉴于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 46.56 万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此外,公司 2023 年度
净利润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条件,因此对已获授但未满足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共
计 109.09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本次合计作废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5.652 万股。律师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3 名人员因个人
原因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已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1.034 万股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第二个归属期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
率不低于 38.00%
注: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数
值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如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出具的《2024 年年度
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I10221 号),公司 2024 年度净
利润增长率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中第二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
条件,因此对已获授但未满足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共计 76.30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作废 87.336 万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
职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四、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
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
五、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九次专门会议决议;
(三)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