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景微: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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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和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或者其他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
供担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
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重大
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本规则第八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但是,本规则第八条第四款所称“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指公司或者其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所称
“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节 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与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点。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
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可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
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
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者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
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事先征得候选人同意并提供下列资料:
  (1)提名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2)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3)被提名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说明;
  (4)被提名人任职资格声明;
  (5)《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
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七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第六十五条   为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以对董事会进
行授权。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如下:
  (一) 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 授权事项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
  (三)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
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四)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
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
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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