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科技: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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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远期、互
      换和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证券、
      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
      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
      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金融
      衍生品交易为人民币远期结售汇、期权、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包括货币掉
      期和利率掉期)和货币互换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
      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
      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
      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
       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
       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
       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
       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
       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
       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
       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一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负
       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研究公司的外汇敞口,判断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时点;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
       管理。
       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实施信息披露。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提交公司
       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
       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九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 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操作方案;
       内部控制制度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
       信额度;
       标准。
       (二) 审计部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 证券事务部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金
       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 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
       部控制制度》及流程,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
       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具体包括:
       信息。各子公司必须与公司财务部及时、准确地汇报相关数据信息。
       本区间。各子公司提请公司财务部审批通过后拟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
       向总经理汇报并履行审批程序。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
       处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上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流程
       动趋势进行研究和分析,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品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
       分析,根据向金融机构咨询报价,提出开展或终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
       并形成操作方案。
     批单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期限、银行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
     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报公
     司管理层批准后,授权总经理签署相关协议。最终交易价格不得偏离公司审
     批价格合理浮动范围。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
     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
     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
     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财务部应密切关注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
     跟踪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
     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六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
     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
       生品协议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及时做出判断并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八条 当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部应保证按照
       总经理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
       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八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照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条   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
       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
       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
       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
       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
       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
       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
       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
       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
       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
       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以及开户文
     件、交易协议、审批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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