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
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杭州
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交
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转让和锁定期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以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第六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申报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
规则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
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
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
司股份行为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
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