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22: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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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
问”)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
十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张   辉        夏       宇        张蓝月
  陈南铮          李兆宇              刘   雪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伟平          阴       豪        张致毅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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