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全能源: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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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制度
      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仍需
      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
      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规则
               第一节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
            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情;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情况: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
      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
       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
       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
       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 3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
        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
        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第三节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三章 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变动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
              发前 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 所持 公司 首发 前股 份总 数的
        (三)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二十三条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以及通过非
        公开发行方式取得的股份的,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方
        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
        期限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如在本制度生效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核心技术人员所持
        其所在上市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作出其他规定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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