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恩设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20: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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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
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前述限制。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现场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
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等。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列席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由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承担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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