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
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杰恩
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比例,
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
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
并负有对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协助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组织、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
核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如子公司为公司独资设立,则为股东,以
下皆同)、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公司通过子公
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高级管理人
员,并通过该等人士对子公司行使其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公司派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该股东代表在子公司股东会上
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作出
适当调整。
第九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按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
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在子公司董事会上按照公司的决
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监事(或委员)按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
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
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所任职的子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
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所任职子公司
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所任职的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子公司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
督。
第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
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
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其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
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促使前述管理制度的实现。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
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
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
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及说明、重大借款、
向他人(包括下级子公司)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九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于每一个
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报送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或应公
司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董事长、财
务总监和财务会计部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
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
批。对于财务支出的不当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
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会计部门或子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并将所
有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润,不
得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负责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
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
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
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
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
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
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应当根据《上市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由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视交
易事项的性质和金额判断是否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其中应提交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议案后,子公司再
行决策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
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条 子公司审议上述重大事项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经理汇报,同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如该决策须由公司审批通过的,则必须在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子公司不得擅自
决定应由公司批准后方能实施的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严格按照监管部
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等有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审批程序,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
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
相关部门,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需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应予以
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因工作原
因了解到保密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内审部负
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内部
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
任审计等。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长、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调
离子公司时,公司可根据情况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