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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
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
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四条 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
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的规定。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
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
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
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
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
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
分开选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
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应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会应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
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二条 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
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三条 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
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的差额部分视为该
股东放弃差额部分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而采用累计投票的,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
权总数。
第十五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
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
东会上选举填补;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含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
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
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以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达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
过”、“多于”均不含本数,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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