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合法、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所称“披露”是指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
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1-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期报
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3-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4-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5-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6-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
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及时披露。
-7-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证券部根据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三)公司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复核;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指按规定须由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事项),
并由出席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审核签字;
(六)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组织证券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实
-8-
施披露。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董
事会负责。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
下属企业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
及时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
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职责:
-9-
(一)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董事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获悉的当日报告公司董事
长及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发布、
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专门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
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0 -
第四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不
低于 10 年。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报经董
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 11 -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 12 -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
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发
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自
律监管的,公司有权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 13 -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