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
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
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
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
司不得进行任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
(二)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账
户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资金的形式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原
则上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业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人负责
办理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
关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
关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
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具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按照决策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审
议。
第十一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
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
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操作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
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
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
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
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
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
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
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
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节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
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
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
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
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
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四章 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期货和衍生品督察小组行使管理职责,由公司总裁任期
货和衍生品督察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 名,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担任,与各个
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落实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中心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日常业务经办、管理部门,负
责业务方案拟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并负责监控外
汇利率的市场行情,识别评估市场风险。
第十七条 财务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
(2)负责审定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
工作原则和方针;
(3)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
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根据交易情况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4)持续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如出现突发
风险或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向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5)审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检查套期保值交易
实施情况;
(6)董事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包括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九条 董秘办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
实施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在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如需)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交易文
件,并按文件约定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中心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与止损机制,当市场价格波动
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和衍生品督察小组,预防可能
出现的风险,在交易方案中需明确止损策略,同时须根据经营情况针对各类期
货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时,财务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
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
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
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
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
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
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财务中心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
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
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
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
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
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
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
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
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
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
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
等业务档案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整理并归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