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戰略發展需
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確定公司發展規劃,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
性,提高重大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簡稱「上交所上市規則」)、《上海證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 –– 規範運作》、《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
上市規則》(簡稱「聯交所上市規則」)、《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
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並制定本
工作制度。
第二條 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
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應至少包括一名獨立非
執行董事。
第四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者
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任命。
第五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長擔任,負責召集和主持
委員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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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
連任。
任職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董事會
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定於三個月內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由公司總裁任投資評審小組組
長,另設副組長1名,由公司分管項目的副總經理擔任,投資評審小組成員由公司
項目部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生產技術部負責人組成。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包括:
(一)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二)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准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並提出
建議;
(三)對公司的經營戰略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戰略、市場戰略、營銷戰略、研發
戰略、人才戰略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四)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准的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
研究並提出建議;
(五)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六)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
(七)董事會授權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
規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會對戰略發展委員會的建議未採納或者未完全採納的,應當在董事會決
議中記載戰略發展委員會的意見及未採納的具體理由,並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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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
定。
戰略發展委員會行使職權必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
關規定,不得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條 投資評審小組負責做好戰略發展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
公司有關方面的資料:
(一)由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參股)企業的負責人上報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
作、資產經營項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資
料;
(二)由 投 資 評 審 小 組 進 行 初 審 , 簽 發 立 項 意 見 書 , 並 報 戰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備
案;
(三)公司有關部門或者控股(參股)企業對外進行洽談的協議、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報告等情況上報投資評審小組;
(四)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簽發書面意見,並向戰略發展委員會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根據投資評審小組的提案召開會議,進行討論,
將討論結果提交董事會,同時反饋給投資評審小組。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應於會議召開前三日
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戰略發展委員會主席主持,戰略發展委員會主席不能出席時
可委託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第十三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
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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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委員應當親自出席會議,並對審議事項表達明確
的意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並發表意
見。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的,應當事先審閱會議材料,形成
明確意見,並書面委託其他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代為出席。每一名委員最多接受一
名委員的委託。授權委託書須明確授權範圍和期限。
第十五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投票表決或公司股票
上市地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表決方式。會議以現場召開為原則,在保證全體參會董
事能夠充分溝通並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必要時可以採用視頻、電話或者其他方式召
開。
第十六條 投資評審小組組長、副組長可列席戰略發展委員會會議,必要時
亦可邀請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如有必要,戰略發展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
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
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規定。
第十九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和會議記錄人
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十年。
第二十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公司
未公開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地 證 券 交 易 所 規 則 及《公 司 章 程》不 一 致 時 , 以 有 關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規範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規則及《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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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含本數,「過」不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
效,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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