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四川百
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天恒”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百利天恒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641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873,817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7.00 元/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763,999,989.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500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并已与保荐人、募
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
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合计 506,710.00 376,400.00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
自筹资金或其他方式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已利用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 26,878.4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金额
合计 376,400.00 26,878.44 26,878.44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 3,294.58 万元。截至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总 自筹资金支 募集资金置换
序号 费用类别
额 付 金额
合计 3,294.58 72.99 72.99
上述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四川百利
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5114 号)。
五、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置换预先投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置换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