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6 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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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第1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第1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及股份变动等禁止性
或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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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
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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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指引18号》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
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
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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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
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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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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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二十一条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
加锁解锁事宜的二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询问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及时、积极地
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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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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