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电国际: 郴电国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6 16: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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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
研究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并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经全体委员会过
半数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
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条例第三条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
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条例规定的,
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
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
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架构、规模、构成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讨,并为
任何为配合公司的企业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
员会委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提名委员
会召集人负责召集,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七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
题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此通知期限。临时
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
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八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
委托人签字、日期等事项。一名委员至多可接受两位委员的委托。委
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董事会对提名
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
作。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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