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石: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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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厦门万里石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和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
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成员中任命。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提名
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
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聘任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五节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成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
开前 3 日通知全体成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成
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成员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上明确对讨
论事项的表决意见。独立董事成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 10 年。
  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代理人)的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六)成员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的批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提名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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