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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和日常经营的稳定性,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
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
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解
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
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共同签署离职
交接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有权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
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前述保密义务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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