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 邮编:610041
High-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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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雷电微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电微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
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于
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
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部分授予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法律意见书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雷电微力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就雷电微力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以下分别简称“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合称“本次调整、归
属及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
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公告
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复
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雷电微力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雷电微力的说明予以引述。
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目的。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履行了
如下程序: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
宜;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
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
以归属;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为其办理限制性
股票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
登记;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公司发生异动时进行相应处理、激励对象
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进行异动处理、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授权期限
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
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符合归属
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已
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因权益分派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
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予以相应的调整。
年 度 利 润分配 预 案的议 案》, 以公司现有 总股本剔除 回购专 户中 股份后的
计 50,090,462.60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上述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实施完毕。
会制定 2025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并结合公司投资计划资金需求及公司现金持有情况,制定 2025 年中
期分红方案。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回购专户中
股份后的 244,343,7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息 1.42 元(含税),现金
分红总额共计 34,696,808.24 元。
上述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实施完毕。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及结果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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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 整 后 的 2023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首 次 及 预 留 授 予 价 格
=25.10-0.2046247-0.1417400=24.75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授予价格的原因、方法及结果等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为: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0 日,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的
第二个归属期为 2025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9 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
授予日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因此,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5 年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1-233
号)及公司的公告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
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 符合归属条件的情况
(一)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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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条件 符合归属条件的情况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适当人选;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符合归属条件。
人员情形的;
本次拟申请归属的 151
(三) 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 17 名 预 留 授 予 激 励 对
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
求。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四)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对 2024 年年度报告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 2023 年—2027 年
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
五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
〔2025〕11-233 号):
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 2023 年度净
公司 2024 年归属于上
利润目标值为 34,500 万元。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占当年所设目标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与当年度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M)具
体如下:
股份支付确认费用
当 A<80%时 M=0
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
当 80%≤A<100%时 M=A
当 A≥100%时 M=100%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于当年度目标值 40,200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公司所有股
万元的实际完成比例为
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
算依据。
标考核要求,符合归属
条件。
(五)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 1 名首次授予激励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将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 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将激励对 励资格,其获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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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条件 符合归属条件的情况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档,具体 43,166 股第二类限制性
如下: 股票全部作废失效。
考核内容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可归属比例 2. 151 名可归属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中:148
A 100% 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
B 80% A,个人层面可归属比
各年度
例为 100%;2 人上一年
个人绩效考核 C 60%
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B,个
D 0 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上 80%,本期因个人层面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可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 绩效原因需作废 1,949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
人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
核为 C,个人层面可归属
比例为 60%,本期因个
人层面绩效原因需作废
股票。
(三)归属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和公司的公告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如下:
(1) 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20 日
(2) 拟申请归属数量:2,007,535 股
(3) 拟申请归属人数:151 人
(4) 授予价格:24.75 元/股(调整后)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和/或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5)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拟申请归属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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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归属期 本次拟申请归
获授的限制性
序 拟申请归属数 属数量占首次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股)
号 量(股)
(调整 授予股票总量
(调整后)
后) 的比例
副总经理、总工
程师
小计(6 人) 3,633,120 726,624 2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45 人) 6,433,620 1,280,911 19.9%
合计(151 人) 10,066,740 2,007,535 19.94%
注:
(1)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2)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廖洁先生因工作调动已离任,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其获授及归属权益数量已纳入“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类别中统计;
(3)叶勇先生、叶涛先生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分别被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副总经理,其作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获授及本期拟归属的股数新增单独列示;
(4)实际归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根据《激励计划》和公司的公告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如下:
(1) 授予日:2024 年 10 月 14 日
(2) 拟申请归属数量:207,546 股
(3) 拟申请归属人数:17 人
(4) 授予价格:24.75 元/股(调整后)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和/或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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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拟申请归属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拟申 本次拟申请归属数
职务 数量(股)(调整 请归属数量(股) 量占预留授予股票
后) (调整后) 总量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17 人)
注:实际归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预留
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和公司的公告文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中 1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获授的 43,166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作
废失效;2 人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B,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80%,其获授
的 1,949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1 人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C,个人层面
可归属比例为 60%,其获授的 3,864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中 1 人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B,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80%,其获授的
因此公司合计作废 50,233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入第一个归属期,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陈 刚
经办律师:
陈 笛
经办律师:
孟 柔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