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
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并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或者罢免,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任职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补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
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其他相关部
门应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议案中涉及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董事
会秘书应当在相关议案收集后尽快将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交委员会主任审查,委员会
主任在接到相关议案材料后,应结合董事会会议时间安排提前召集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宜进
行审议和讨论,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以上(含
两名)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
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
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
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罢免其
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做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
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
议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
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资
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