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 东百集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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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
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
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单位(以下简称“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职务或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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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
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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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交易应按照连续12个月相同类别的交易累计金额计算,其中第
(三)、(四)项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在合同签署前履行
报告义务及审批程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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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执行中可能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应按照连续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
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累计计算,关联方的认定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一)
项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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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
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八)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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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或被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五)回购股份;
  (六)吸收合并;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八)权益变动和收购;
  (九)股权激励;
  (十)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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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报告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
制度第六条重大交易的披露标准,以公司合并报表数据口径为基础。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发生上述第九条、第十条规
定的重大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一)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二)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三)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要
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其中:董事长是对外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
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组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负责组织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部门是重大信息汇集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办事
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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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具体信息披露事务等。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要求,在发生需要报告信息的
第一时间向公司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将其在职
权范围内获悉的有关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或咨询,并指定
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
或单位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草拟,提交资料等。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
促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咨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要求、是否涉及信息披露等事宜: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有关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
邮件等方式通知证券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随即提交与所报告信息有
关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情况介绍、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决等,经审核认为需要获
取进一步材料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要求立即收集、整理与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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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
时向董事长,提请组织董事会等公司决策程序(如需),并协调组织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
划(包括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
其他计划)和经营信息(包括经营、投资、融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重大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或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的已披露信息的进展
情况,如有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并提供相应资料。例如:
  (一)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
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二)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三)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四)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的;
  (五)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
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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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
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经过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均不得以
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
书同意不得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宣传资料、网站、公众号等信息平台拟发布有关
信息时应在发布信息前,核查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必要时,
应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判断该等信息是否能够披露、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防止通过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向或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对相关问题的询问;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由于瞒报、漏报、误报或未按本制度规
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可根据影响程度情况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并且保留追究法律责
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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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指在相关事项的发生日、起算
日或触及规则要求的信息披露时点的当日,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
件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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