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 2025-117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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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5-117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
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对最近
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
      )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
情况
   (一)2022 年 8 月 24 日,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湖北宜化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01 号)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
交所认为,2020 年度、2021 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宜化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陆续拆入
资金,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直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才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 1.4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条、第 2.1 条、第 10.2.5 条和第 10.2.11 条的规定。希望公司及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
次发生。同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公司收到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01 号之前,针对上述情形,
已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控股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资
金拆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
独立意见,并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发布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补充审议控股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资金拆借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公司针对上述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已完
成整改。
  公司对深交所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01 号监管函提示的问题
高度重视,在涉及关联交易时,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和
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进一步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提高规范运作能
力。
   (二)2022 年 10 月 8 日,湖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宜化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7 号)
                               (以
下简称“
   《警示函》
       ”)。
   《警示函》主要内容为“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湖北宜化存在以
下违规事实:2020 年-2021 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宜化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拆入资金,
本金累计发生额 28,581.28 万元,其中 2020 年累计发生额 27,998.00
万元,2021 年累计发生额 583.28 万元。公司至 2022 年 7 月才补充披
露上述关联交易并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造成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公
办法》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以及《上市公司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的
相关规定。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
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
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公司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关法
律法规,加强对子公司规范管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汲取教训,强化证
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子公司规
范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对上述深交所公司部监管函及湖北证监局警示函提示的问
题高度重视,在涉及关联交易时,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进一步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提高规范运作
能力。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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