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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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
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守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指引》”)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
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在时间及内容上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
  同样信息境内外有不同披露要求时,应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进行披露。公司
依据股票上市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持信息披露的同步,保证
投资者同等享有信息知情权。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
海证监局。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
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按上交所要求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按联交所要求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同时采用中文和英
文文本。
         第三章    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长为实施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协调和组织信
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公司债券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资金管理总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组织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之外的对外宣传、媒体工作由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等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的披露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尽快刊发业绩
初步公告,时间上不得晚于董事会批准有关业绩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
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
  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尽快刊发业绩初步公告,时间上不得晚于董事会批准有关业绩的下一个营业日的
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对外担保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及程序按《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及程序按《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
部审核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
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
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机构或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信
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总
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
会办公室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以上市公司标准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一由董事会
办公室报监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的其他资料可由公司指定具体部门
或人员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审计中心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
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上交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并通知相关部门、分支机构
以及子公司;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
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
完整地提供,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汇总、整理和合
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进行核查后形成初稿;
  (六)董事会办公室将定期报告初稿提交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审核披露。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确保重大信息第一
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直接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当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的披露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
相关信息和资料,同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办公室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总裁和董事长报告。
  (四)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秘书组织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先行披露后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可根据各级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
门的规定,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
年报等。
  公司及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
部门、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
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上述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向相关人员提示注意保密、禁止内幕交易
等事项,并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管理办法做好登记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
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时,
公司应及时进行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需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发布事
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四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分类
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
已披露的公开信息,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形
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
开展。
  第五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外,公司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
况下一律不得接受媒体采访。就接受媒体的采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
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并经办公室同意,方可接受采访。接受采访后,
被采访人应要求记者提供其拟发表的稿件,经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负责宣传工作的
主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原件或复印件需提交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
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1)公司各研究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情况或股价发表任何言论;
  (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
发表,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a)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
  (b)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
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应事先经董
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
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负
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经营情况。股东有权就
经营情况等事项对公司进行询问,公司应根据已披露信息据实回复,不得擅自向
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和接受股东的信息问询。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
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
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按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备的
月报、季报等除外;如应监管部门要求对外提供报表数据,应与公司正式对外公
布的时间一致。
  第六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
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
法律责任。
  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
果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从《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
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
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规则生效之日
起,公司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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