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证券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
“《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包括《证券法》及《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
定义。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证券监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除非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
(1)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
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2)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
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因特殊原因推迟刊发业绩公告日期的,除遵守上述第(一)项的规定
外,自原公告刊发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期间;
(三)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五)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六)持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或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交
易所需的手续的期间;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
前述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买卖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
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于其本身未
能随意买卖时,尽量设法避免上述人士进行任何上述买卖。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所持本公司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
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且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
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同时遵守关于证
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
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持有、卖出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
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公司股票,须至少提前 5 个交
易日以书面形式将其买卖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会为
此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董事长若拟买卖公司证券,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
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
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
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也不得买卖其所属发行人的任何证券。在
每种情况下,
(一) 须于有关董事要求批准买卖有关证券后5个交易日内回复有关董事;及
(二) 按上文第 (一) 项获准买卖证券的,不得超过接获批准后5个交易日。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书面记录,证明已根据本条的规定发出适当的通知并已获确
认,而有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亦已就该事宜收到书面确认。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公司 A 股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
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根据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在公司的权益有任何变化,应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的要求在 3 个香港工作日内披露其权益的变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规定的,还应
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披露、要约收购等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规则生
效之日起,公司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