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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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证券基金
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
性文件以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 3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2 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
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4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六)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
易所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或证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三条。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予以解聘:
  (一)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
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证券监管部门和/或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日常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股权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建立日常
联系,并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应当对公司其他需要
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借助公司网站、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方式
建立与投资者的交流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投
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加强与股东、投资者的沟通,接受股东、投
资者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质询。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和其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
会议,了解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及分
支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报送和披露等方面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公司董事会终止
对其的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三)在最近 3 年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被交易通报批评 3 次以上;
  (四)监管机构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正式施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
司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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