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11:3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
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完整,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或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登记、披露、归档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
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
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纳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管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
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
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证券事务、文秘机
要、档案管理、财务、统计、审计、稽核、核算、风险控制、信息系统安全、文
印处理等工作的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得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或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
填报人员范围等有具体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属于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司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八条   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述事项,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人员等关联方;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提示
注意保密、禁止内幕交易等事项,并做好登记备案。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
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
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
有关人员对于本单位发生的内幕信息负有内部报告义务,应当在获悉内幕信息时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
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
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
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
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
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
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
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
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
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
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
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办法生
效之日起,公司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管理办法》
自动失效。
  附件: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自然人
                                                                      知悉   知悉
       姓名/法
知情人           知情人身                     证件    证件号   知情日   亲属关   知悉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记
       人名称/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备注
类型             份                       类型    码      期    系名称   信息地点   信息   信息   人    时间
       政府部
                                                                      方式   阶段
       门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填报说明:
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   商议和决议内   签名
                                 员        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方证券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